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,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, 说明情况,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, 由送达人、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,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;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, 并采用拍照、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,即视为送达。
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, 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。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、裁定书、调解书, 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,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。
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, 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。
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, 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, 或者邮寄送达。邮寄送达的,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。
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, 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。
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, 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。
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, 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