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逻辑上言,此说所肯定者乃涉及一切民族之历史之通则,宜为从一切或至少大多数民族之历史中归纳而出结论。其能立与否,全视乎事实上之从违,苟与事实不符,则其所依据一切理论上之演绎俱无常也。然此说初非历史归纳之结论,为此说者大抵将其所注意及之现存原始社会,并益以理想中建造之原始社会,按照一主观所定之“文明”程度标淮,排成阶级,以最“野蛮”者居下。以为由此阶级上升,即社会演化之历史程序。一切民族皆从最低一级起步,惟其上升有迟速,故其现在所达之阶段不同云。然彼等初未尝从史实上证明,有一民族焉完全经历此等一切阶段而无遗缺也。而大多数原始社会无文字记录,其过去演化之迹罕或可稽,即有文字之民族,其初期生活之历史亦复多失传,故理论上此等计划之证实根本不可能。而事实上此等计划无一不与现今人类学上之发现相冲突。昧者不察,乃视为天经地义,竟欲将我国古代记录生吞活剥以适合之,斯亦可悯也矣。
(五)文化变迁之因果律
本节所涉及之问题有二: (一)在文化之众方面中有一方面焉,其变迁恒为他方面之变迁之先驱者之原动力,反之此方面若无重大之变迁,则其他方面亦无重大之变迁者乎?具此性格之文化因素,可称为文化之决定因素。故右之问题可简约为:文化之决定因素何在?(二)文化之变迁是否为文化以外之情形所决定?